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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收藏网 > 市场资讯 > 法律法规 > 民间文物收购缘何遭遇法规阻击
民间文物收购缘何遭遇法规阻击
2004-7-18 | 浏览 4922 次 | 加入收藏
徐林林 
  据7月15日《潇湘晨报》消息,湖南邵阳县警方在侦破一起文物被盗案时,意外地在当地一位叫许德彪的收藏爱好者家里,发现了大量从民间收购的文物。警方不由分说,将这些文物全部封存并送交相关管理部门鉴定。经鉴定,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认为,概属“一般文物”;而另有著名文物专家则称,没有一件是出土文物,“都是民间旧工艺品”。为此,许德彪大呼冤枉:我从没收购过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,警方凭什么收缴我的收藏品?还差点把我当成倒卖文物的犯罪嫌疑人?(见该报A14版:《民间文物收购遭遇尴尬》)

  许德彪问得好。“问”出了相关法律条文值得商榷的问题----在我看来,时值今日,他被警方收缴的文物,是真是假,也许并不重要。重要的是,作为普通公民,究竟有无收购民间文物的权利?

  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《文物保护法》对民间收藏的规定是: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:(一)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;(二)从文物商店购买;(三)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;(四)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互相交换或者依法转让;(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。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。

  2003年7月1月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则指出: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可以依法收藏文物,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。(作者说明:以上法律条文已经反复核对,一字不差。)

  显而易见,这两个法律文本,虽然对公民依法收藏文物,表明了其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”,但对收藏者在民间收购文物的径途却表述得比较模糊。就拿第四款来说,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,包括从法定渠道收购的文物,既然可以在公民之间“依法转让”,那么,这种“转让”是“依法流通”,还是倒卖文物?对“依法”二字如何界定?如果属于后者,那么,有涉罪之嫌的收藏者与那些摆摊开店的个体文物经营商,实际上仅仅只存在有无营业执照的区别---其中的关键,我以为,主要是私下转让涉及偷漏税收的问题,但无论如何,这与“倒卖文物”是挨不上边的。不幸的是,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以“倒卖文物”处罚当事人的案例时有所闻。

  退一步说,既便是以牟利为目的,只要收购者没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执法部门也不能以“收缴”、“封存”的形式,随意侵犯收藏者对依法收藏文物的所有权。道理很简单,按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惟有“以牟利为目的,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情节严重的”,才可以依法予以处置。

  所以我认为,邵阳县政府官员所谓“法律上没有具体细则允许民间收购文物,所以,谢德彪的收购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”的说法,是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过于“粗放”,以致他们对民间收购文物持此偏激的观点。

  严格地说,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。在我看来,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民间收购文物,那么,就可以视为政府对这一行为的默许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政府对民间收购、买卖文物者的态度,应该是如何因势利导,加强市场、税收的管理,而不是片面理解法律条文,整天只考虑怎样“从严打击”。我一直以为,政府部门动辄动用司法机关来处理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,其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。

 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。对法律、法规的正确解读,理当成为政府官员的必修课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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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民间  文物  收购  缘何  遭遇  法规  阻击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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