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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玩收藏法规
2005-5-13 | 浏览 4248 次 | 加入收藏
  1、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;

  2、地面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、石刻、纪念建筑归国家所有; 

  3、国家机关、部队、全民企业、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; 

  4、私人只能收藏祖传、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,严禁倒卖牟利,严禁私自卖给老外。 

  5、私人携带文物出境,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,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 

  6、原则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离境; 

  7、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; 

  8、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,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; 

  9、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; 

  10、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。 

  ——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 
  
信息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  
 


关键词: 古玩  收藏  法规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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